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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工资的计提、发放、补发财税处理!
作者:君仔小编 2022/05/26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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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工资的计提、发放、补发财税处理!

每个月发放工资,是公司员工的头等大事,也是会计工作人员绝对不能出错的一项工作内容。

然而在计提工资和发放工资这块,会计分录稍不小心就会搞混,几乎每个会计都曾经“掉进坑里”呢~下边就来好好讲讲计提工资和发放工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吧!

01

什么是计提

计提的字面意思就是计算和提取。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来没有实际资金的流动,但是应当归结为当期的费用时就需要计提。

就拿企业工资费用来说,若企业的工资发放方式是采取本月工资,下月发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下发工资”形式,这样,就造成了工资计算与发放的滞后性。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发生工资的当月,我们就必须按照估计数据计提入账。

总结就有以下几点:

1 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注意这要在权责发生制的前提下来做,不能随便预支账款。

2 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准备(比如某些货品要留存,或者减值)。

3 预估某些应付账款是多少,记入账内。

4 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一言以概之,即提前发放下月资金或工资;发放就比较好理解了,主要就是发放上月工资。

事实上,工资计提就是提前先在账上计算和提取还没发放的资金或工资。

而且,计提工资是相对于发放工资来说的,不是每笔账目都要计提,也不是每一笔工资都绝对要计提。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哪个月的工资应该计到哪个月的费用中去;但在实际工作中,工资发放是必须等到该月过完了才能计算出每个员工工资,才能发放。

所以,在该月月末(与其他计提、结转分录-起,一般是当月最后一天),需要根据历史情况或者用别的手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做计提分录入账。

那工资计提和发放能不能在一个月进行?

答案是不可以,逻辑上表面看没有什么问题或者说没有错误。

但是计提这种处理,其实基于权责发生制而产生的,使用它其实是为避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差异,而同一天发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没有差异,就不需要这样处理。

02

工资计提会计处理

每个月工资计提的时候,主要是计提工资和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这个是用于部门内容的支出的,如果是销售用途就计销售费用,如果是生产车间就计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这里仅仅是指企业承担的部分)

借:管理费用(这个是用于部门内容的支出的,如果是销售用途就计销售费用,如果是生产车间就计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计提住房公积金(这里仅仅是指企业承担的部分)

借: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03

次月发放工资会计处理

工资发放的时候,简单的多,就是发放工资、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合计)、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部分合计)、个税,花出去多少就是多少。

(1)工资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这里仅仅是员工个人部分的社保)

——住房公积金(这里仅仅是员工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其他形式)

(2)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员工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其他形式)

(3)上交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员工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其他形式)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到这里要注意:向社保局缴纳保险费用、税务局申报个税时,应当要把其他应付款扣的个人社保部分和应付职工薪酬挂的单位承担部分全部支付掉哦。

【注意】社保没办理之前不能计提,“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各地不一样。

企业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比例缴纳的部分,可列入“管理费用”中。

因为计提的金额有些是预估的,所以很可能出现计提与发放时金额的不一致,假如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方式:

1 全额红冲,再按照实际金额填制凭证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红字

贷:应付职工薪酬——红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实际发生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生额

2 按差额做分录如果计提的金额多于实发金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红字(多提的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红字(多提的金额)

如果计提的金额少于实发金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少提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少提金额

向相关单位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要记得把应付职工薪酬等项下挂的个人社保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全部冲掉。

另外强调一点:年底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作为股东分红不能乱提,因为,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财务将未分配利润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无论股东取与未取,企业都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说,分红不能乱提。

04

补发工资

涉及个税问题2022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很多企业都迫于无奈制定了减员降薪的计划。

据了解,很多在餐饮、交通、外贸行业工作的朋友上半年的工资都没拿全,低的有只发了50%的,未发的部分要视企业下半年经营业绩情况发放,如果经营业绩有所回升,那么下半年再进行补发。

那么像这种上半年工资下半年发,也就是补发工资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会受到影响吗?

其实呢,补发工资也分情况,有年度内补发,也有跨年补发。

我们先看看年度内补发工资的情况。

补发工资本身是按实际发放期间作为税款所属期,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同一年内的补发并不会因为所属期的变化而影响个税的负担,因为是累计算个税的。

这块对个人所得税来说基本是没有啥影响了,不会因为补发当期的累加申报而增加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跨年补发呢?

跨年补发这种情况说实话可能影响个税负担,为什么呢?这个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减除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都是不能跨年使用的,而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是以实际发放的时间为准。

如果你把工资全部累计到一年发放,无疑就会造成未发年度的扣除费用使用不充分,同时在实发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基数被抬高,最终导致多交税。

这种问题只有一个结论,理论上都是在发放期间申报,如果当地税务局有政策允许回到所属期申报,那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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