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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应收账款催收不回,坏账损失以及税前扣除必须这样做!
作者:君仔小编 2022/05/25 0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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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应收账款催收不回,坏账损失以及税前扣除必须这样做!

今年因为疫情原因,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影响,主要是住宿餐饮行业、旅游、零售行业、外贸行业以及文化产业等(猫叔到现在还没有补上今年的第一场电影)。

根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徐建国保守测算:一季度GDP损失掉了3万亿元!而疫情导致的资产损失,就变成了最大的问题,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关系到企业缴纳的税款,也就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流,猫叔今天主要就应收账款确认的资产损失问题做一个简单介绍。

在讲应收账款损失之前,我们先看下企业资产损失包括哪些?

一、资产损失的范围

这里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具体资产损失的范围,猫叔做了个表格:

就是表格中标红的地方,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比较多的资产损失类型: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和债权性投资资产损失。

二、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确认

企业如果发生了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需要按照以下三种情况确认,下面是确认依据:

(一)逾期三年以上,税前扣除条件及要点

1、会计核算上已作损失处理

注意!资产损失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下面举个栗子说明以下这句话什么意思。

【案例】

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2016年12月31日对B公司一笔预计发生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了坏账准备,金额300万元,并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由于多次催收未果,在对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后,2018年初A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7月,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A公司无法收回该笔应收账款。

此时,A公司财务由于疏漏未做会计处理,并在办理2018年度汇缴时对该笔坏账做了申报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019年8月,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后,认为该笔坏账损失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补缴2018年度所得税75万元(300*25%)及滞纳金。

税局认为,该笔坏账企业虽在2018年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并作了纳税申报,但会计上未核销坏账,即未作损失处理,因此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必须补做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并进行申报后方能税前扣除。

发生应收账款资产损失时,会计上做损失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0 万元

贷:坏账准备 300万元

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坏账)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以下资产情况可适当延长:计划紧急体质转轨。

企业重组上市、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政策定性不明确;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计

入当期收入。

注:如果只是计提坏账准备,则并非实际发生;不符合税前扣除要件。

2、关于留存备查资料

不再留存专项报告,留存“书面申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对于应收账款损失来讲,留存“书面申明”应当是可以的。

注意:在企业发生了资产损失后,需要留存的资料为书面申明,由于改为留存备查后,带来的不确定因素更多,需要企业自己判断,对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更高。

对于一些资产损失确实难以收集到足够清晰证明事实的资料时,找中介机构做个鉴定,可以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税企争议时,可以增加证明力、

3、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即可。

(二)逾期一年以上,且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不再留存),相关要求与上述“逾期三年以上”相同。

(三)未逾期、逾期不足一年、逾期一至三年且单笔数额既不超过五万也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第2-7项视具体情形而定。

2、申报程序与上相同。

3、实际发生资产损失时,做相应会计处理。

以便虽然申报后做税前扣除。

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事项。

三、案例填报

2022年5月,A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70万元,10月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坏账损失100万元,2022年未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收回以前年度确认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应计入2022年度收入总额,会计核算时冲减坏账准备,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

1、确定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

借:坏账准备 70

贷:应收账款 70

2、收回以前年度已确认坏账损失时:

借:应收账款 100

贷:坏账准备 100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年末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50

贷:坏账准备 50

纳税申报主要是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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